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学[2006]14号)的要求,按照《河南工业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实施办法》(河工大政教【2022】17号)的原则,结合学院推免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基本原则
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生”)工作应坚持德智体劳全面考察、综合评价、择优选拔的原则,突出能力考查,注重一贯表现,重在对推免生道德品质和人格素养的考核,强化对推免生科研创新潜质和专业能力倾向的考核。
二、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
组 长:滕文锐、蔡庄红
小组成员:刘新奇、彭雅琴、张艳艳、端木冰冰、智红梅、夏朝辉、孙彦
三、推荐对象及条件
1.纳入国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应届毕业生(不含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高尚的爱国主义情操和集体主义精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坚定,社会责任感强,遵纪守法,积极向上,身心健康。
3.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成绩优秀;学术研究兴趣浓厚,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
4.诚实守信,学风端正,无任何考试作弊、剽窃他人学术成果及其他行政处分记录。
5.品行表现优良,无任何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
6.历年成绩平均学分绩点(以学院最后一次公示时,学校教务系统记载的本专业培养方案内课程成绩为准)排名在本专业前 20%(四舍五入计算),且外语成绩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CET6)成绩达到 425 分及以上。
(2)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CET4)成绩达到 450 分及以上。
(3)雅思(IELTS)考试成绩达到 6.0 及以上。
(4)托福(TOEFL)考试成绩达到 90 分及以上。
(5)艺术类与外语类专业的外语成绩标准由专业所在学院制定。
7.对于符合上述条件,在校期间曾获得国家级奖励、成果的学生,可优先考虑;在校期间对学校有重大贡献的学生可优先考虑;中共党员或预备党员可优先考虑;获得省级奖励、成果,高水平论文的学生可适当考虑,奖励参照《河南工业大学学生科技创新与社会实践活动实施办法》(校政学〔2017〕16 号),其中,竞赛项目按照高等教育学会公布的最新名单为准,具体办法在各学院推免工作实施细则中体现。
8.特殊情况由学院报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四、推荐程序及日程安排
(一)宣传动员阶段(7月11日-7月30日):
本科部按照推免工作实施细则,布置相关工作,做好本科部推免工作的政策宣传和动员。
(二)报名和预推荐工作阶段(7月31日-8月30日):
本科部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根据本实施细则,组织学生报名,对所有报名学生进行资格审核和预推荐排序(按在校期间《河南应用技术职业学院本科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条例》总成绩排名进行排序)。
经本科部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审核和集体研究,确定预推荐排序名单,并在本科部张贴和网站主页公示,公示期应不少于2天。预推荐学生应满足《河南工业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实施办法》(河工大政教〔2022〕17号)第十条除第六款外语成绩要求以外的其他全部条款,第六款中外语成绩到正式推荐阶段再统一确认。
(三)正式推荐工作(8月31日-9月6日):
本科部收到河南工业大学分配的正式推免名额后,本科部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根据本科部实施细则,在预推荐名单中按学校分配推荐名额的1.5倍确定正式推荐排序名单,并将正式推荐排序名单在本科部张贴和网站主页公示,公示期应不少于2天。此轮公示名单中学生需要满足《河南工业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实施办法》第十条的全部条款。公示无异议后,本科部将正式推荐排序名单报送河南工业大学教务处。
五、监督反馈
为保证推免工作的公平、公正,本科部设立举报电话:0371-67674399。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本科部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负责解释。
附件:《河南应用技术职业学院本科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条例》
河南应用技术职业学院(本科部)
2023年7月10日
附件:
河南应用技术职业学院本科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加强对学生的科学管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教育部令第4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内容包括四项基本素质,即:思想品德素质、业务素质、人文素质和身心素质。各项基本素质评分满分为100分。
学生个人综合素质测评总得分=思想品德素质(占15%)+业务素质(占65%) +人文素质(占10%) +身心素质(占10%)。
第三条 学生个人综合素质测评的总得分和分项得分作为奖励、排序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此条例适用于本科全体学生。
第二章 测评程序
第五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于每学期第1—4周进行。
第六条 每位学生必须按综合素质测评的内容进行总结和自评,提供加减分的原始材料,并向全班同学汇报。
第七条 由本科部成立工作指导小组,各班成立综合素质测评小组(小组人数至少为班级总人数的1/3),由班长、团支书、学生代表组成,主要任务是:核对、修正、计算、统计各项得分、填写评分表并签名。
第八条 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小组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凡有弄虚作假行为一旦发现,严肃处理。
第九条 辅导员负责全面复审测评结果,班内公示不少5天,无异议后辅导员签字送交本科部学生综合素质评定领导小组,审核无误后返回班内,学生本人在综合素质成绩表上签名(一式二份),辅导员、本科部各保留一份留档保存。
第十条 本科部每学年对学生的综合素质测评总得分进行排序,综合素质测评评分表由学院保存至学生毕业。
第三章 评分办法
第十一条 学生个人综合素质测评得分由基础分、加分、减分三项构成。
第十二条 思想品德素质评分
(一)学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的各项管理规定,基础分为65分。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思想品德素质评分中给子加分:
1.在学年各种评先评优活动中,被评为系部、校级、市级和省级先进个人分别加5分、10分、15分、20分(在同一学年中因相同事迹多次获奖者,按最高级别计分一次)。
2.积极要求进步,经常向党组织写思想汇报材料(2次以上)的加2分,参加党校学习考试成绩在90分以上的加3分。
3.在基础文明建设、志愿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受到校级表彰的加10分;受到市级表彰的加15分;受到省部级以上表彰的加20分。
4. 在危机事件处理中,有特殊贡献的同学,视情节依次加5分、10分、15分;
5.有无偿献血者(证书为据)所在学期加6分。
6.宿舍文明建设加分项目:①本科部常规每星期对每个宿舍卫生、纪律及安全等进行检查,每月分A、B、C三个等次进行综合评定,A等为15%、B等为20%、C等为35%。被评为A等的宿舍,宿舍成员每月每人次根据群众评议分别加0-5分,学期内可以月评比累计加。②在学校或本科部文明宿舍创建评比活动中获得“文明宿舍”的,宿舍成员根据群众评议分别加0-10分。
7.全学期无请事假、病假者加8分。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思想品德素质评分中给予减分
1.受到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查看处分的,每次分别减5分、10分、20分、30分、50分。
2.凡政治学习、组织生活、学校升旗、规定必须参加的义务劳动、学生大会、团课活动等不经请假而缺席者,每次扣5分。
3.在学校或本科部宿舍卫生检查评比中,被评为D等的宿舍,每次宿舍成员根据群众评议分别每人减0-5分(以学校或系部提供材料为准)。
4.参加非法组织、非法宣传、非法游行示威或聚会和网上诈骗等活动者减40分,组织者减50分。
5. 考试作弊者,每次扣30分。
6.每迟到一次扣1分,早退一次扣2分,旷课一节扣5分,依次累加。
7. 学期累计请假1-3天者扣2分、3-6天扣4分、6-10天扣6分、10天以上扣10分(病假有三级甲等医院诊断证明者除外)。
8.宿舍纪律扣分项目:
(1)在公寓楼内抽烟者,每人次扣10分;
(2)有意损坏宿舍公共财物者,私自拆装宿舍内公共设施者,除照价赔偿外,每人次扣10分;
(3)熄灯后起哄、有向宿舍楼投掷、乱扔物品等不良行为的,每人次扣20分;
(4)在宿舍内使用明火、违规电器者,对当事学生每次扣20分,同宿舍其他学生每人扣5分;撕拉乱扯用电线路、网线的,每人次扣10分;
(5)夜不归宿者,每人次扣20分。
(6)有不服从学生干部检查或有关宿舍管理人员管理的,对当事宿舍当事人每次扣5分;
(7)在宿舍内打麻将或从事其它赌博行为的,参与每人次扣20分;
(8)男女互窜宿舍,在宿舍内滞留异性者,每人次扣20分;
(9)在公寓内饲养猫狗鸟等宠物者,每人次扣5分;
(10)在公寓内打球、踢球;休息时间大声喧哗,影响别人活动的,每人次扣5分;
(11)在宿舍内喝酒、酗酒的,对当事人每人次扣20分;
(12)宿舍内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品、污染、影响宿舍环境的物品(含自行车、电动车等),除清退上述物品外,对当事宿舍或当事学生每人次扣10分;
(13)在公寓内散发、张贴广告和传单的;在宿舍内从事一切与学习无关的经营活动的,对当事宿舍或当事学生每人次扣10分;
(14)在宿舍内未告知辅导员、未经楼管登记,私自留宿校外人员的,每人次扣10分;
(15)不遵守门卫管理制度,未按时回公寓就寝的,每人次扣5分;
(16)在离开宿舍未关闭水电设备、锁门、或不需要使用水电设备未及时关闭的,对当事宿舍或当事人每人每次扣5分。
(四)思想品德素质测评得分计算方法:
1.辅导员测评,根据学生表现可以加、减1-10分。
2. 学院测评,根据学生表现可以加、减1-10分。
3.本项总加分不得超过35分。
4.本项总减分不得超过65分。
5.思想品德素质测评得分=(基础分+总加分总减分)*15%。
6.思想品德素质测评得分满分为15分。
第十三条 业务素质评分
业务素质测评包括专业素质、创新创业能力和实践能力三项,各项评分满分为100分。
(一)专业素质评分
1.专业素质基础分:根据学分平均绩点名次,第一名为90分,依次差递减1分。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专业素质评分中给予加分:
(1)CET6成绩合格及以上者加10分,CET4成绩合格及以上的加5分;
(2)通过全国计算机等级(三级)考试的加10分,通过全国计算机等级(二级)考试的加5分;
(3)获得国家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等国家承认的职业资格证书的加5分。
3.专业素质测评得分(基础分+总加分)不得超过100分。
4.专业素质测评得分= (基础分+总加分)*70%。
(二)创新创业能力评分
1.创新创业能力基础分为20分。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创新能力评分中给予加分:
(1)加入创新创业类社团并参加社团活动的,加3分;
(2)在学校或系部组织的各类技能、科研成果等竞赛活动中,参加者(完成全过程)每次加5分,获得一、二、三等奖,校级分别另加20、15、10分,系部级分别加10、8、6分;
(3)参加校外科技展览评比、技能大赛活动者,每人次加10分,获得一、二、三等奖,国家级的分别加50、40、30分,省级分别加40、30、20分,科研成果获得国家专利者,每项加50分(多人合作者按参加人数平均计分);
(4)代表学校参加地市级、省部级、国家级创新创业活动的,加15分;获奖的,分别再加10分20分、30分;
(5)参加老师科研课题的,加10分;科研课题获奖的,再加10分;
(6)在公开出版发行的刊物上发表论文者,每篇按校级、CN、科技核心、中文核心的分别加5、10、20、30。同一篇论文被多家刊物转载或多次学术会议采用,在按最高等级刊物的标准计分。同一论文为多人合作者,按第一作者得分高于其他作者的原则进行分配,但总分不能超过上述标准。
3.本项总加分不得超过80分。
4.创新创业能力测评得分=(基础分+总加分) *20%。
(三)实践能力评分
1.实践能力基础分为20分。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实践能力评分中给予加分:
(1)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其个人或小分队事迹被学校、地市级、省部级、国家级媒体报道的,分别加5分、10分、20分、30分;
(2)参加校内外各种专业岗位技术培训,获合格证书的,加10分;
(3)圆满履行岗位职责的学生干部根据民主评议可加0-20分。
3.本项总加分不得超过80分。
4.实践能力测评得分=(基础分+总加分)*10% 。
(四)业务素质测评得分计算方法
业务素质测评得分=(专业素质测评得分+创新创业能力测评得分+实践能力测评得分) *65%。
第十四条 人文素质评分
(一)人文素质基础分为20分。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人文素质评分中给子加分:
1.参加学校组织的征文比赛、演讲比赛、知识竞赛等活动的,每次加5分;获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再加8分、5分、3分;代表学校参加地市级、省部级国家级比赛的,加10分;获奖的,分别再加10分、20分、30分。
2.参加系部大型文艺活动的学生,每人次加5分,参加学校大型文艺活动的学生每人次加10分,代表学校外出文艺汇演的学生每人次加15分,同一项目参加不同层次取最高分。
3.为文娱演出做服务工作者(含比赛裁判,由组织者提供材料),每次加3分(裁判4分),一学期累计超过10分仍按10分计算。
4.在地市级、省部级、国家级媒体上发表新闻报道的稿件,分别加10分、20分、30分。
(三)人文素质测评得分计算方法
1.本项总加分不得超过80分。
2.人文素质测评得分=(基础分+总加分)*10% 。
第十五条 身心素质评分
(一)身心健康,体育课成绩达到及格以上的,身心素质基础分为70分,否则为50分;无体育课的,学生体育达标的身心素质基础分为70分,否则为50分。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身心素质评分中给予加分:
1.个人或团体参加各类体育比赛者每次每项每人加3分,系部体育比赛获前六名者,每人每次可再加6、5、4、3、2、1分;个人或团队参加学校文体比赛获前八名者,每人每次可再加10、9、8、7、6、5、4、3分;个人或团队代表学校外出参加文体比赛获前6名者,每人每次再加20、18、16、14、12、10分,同一项目参加不同层次取最高分。积极参加学校运动会团体操表演者每人次加10分。
2.参加地市、省、国家级体育比赛的,分别加10分,20分,30分;获奖的,分别再加3分,5分,10分。
3.参加体育比赛,破校、省、全国大学生记录的,分别加10分、20分、30分;
4.每学期能参加10周以上校级、系部运动队、创新科技小组、艺术团(队)训练且表现积极者,每学期加5分(学生通过主管老师或单位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5.普通同学(非学生干部)为文体活动做服务工作者(含比赛裁判、组织者,由本科部提供材料),每次加3分(裁判4分),一学期累计超过10分仍按10分计算。
6.积极参加心理健康活动的,加1-5分。
(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身心素质评分中给予减分:
1.本科部日常体育锻炼测试不合格者扣15分。
2.对学校规定的文体活动消极对待,未经准假缺席者,每次扣6分。
3.不参加体育标准测试者扣15分(经批准免修体育课者除外)。
(四)身心素质测评得分计算方法:
1.本项总加分、总减分均不得超过30分。
2.身心素质测评得分=(基础分+总加分总减分)*10% 。
第四章 综合测评的奖励与处罚
第十六条 综合素质测评结果的奖励
(一)学生个人综合素质测评总评是学生获得各种奖学金、评先评优、入党入团及毕业生推荐等重要依据。
(二)获得校内外奖学金者同时需要下列条件:
1.凡学业成绩和综合素质总评班内排名在前10%以上者,有资格参评国家奖学金。
2.凡学业成绩在前15%和综合素质总评班内排名在前20%以上者,有资格参评国家励志奖学金和校内一等奖学金,学业成绩和综合素质总评班内排名在前25%以上者可参评校内其他奖学金。
3. 按学生综合素质评定得分由高到低的排序评定奖学金,学生综合测评素质评定得分相同的,学业成绩高者优先。
(三)学校对获得奖学金的学生,颁发奖金和荣誉证书,以资鼓励。
(四)班内学生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35%以内的学生有资格评选“三好学生、优秀团员、模范学生干部”等先进个人,评选以综合素质成绩为主要依据。
第十七条 在综合素质测评工作中,如有下列行为或表现的,分别给予相应的处罚:
(一)在测评工作中弄虚作假(如谎报事迹、做假材料、假证明、假文章,涂改考试成绩、考勤记录和测评分数等)、争名夺利、诬告陷害等,除给予批评教育之外,视情节在其总评成绩中扣10-20分,情节特别严重应给予纪律处分。
(二)学生干部利用职务之便,在测评工作中有上述行为的,除责令其退出测评小组之外,视情节在其总评结果中扣5-10分,情节特别严重的应给予纪律处分。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当学年评先评优评奖资格:
1.属于本条第一、二款规定者。
2.受学校通报批评及以上纪律处分者。
3.学年课程(考试、考查课)总评成绩有不及格现象者。
4.考试作弊者。
5. 事假累计达到10天以上,病假累计达到6次以上者。
6.有吸烟、酗酒、赌博、打架、夜不归宿、旷课等违纪行为者。
7.未按时缴费注册,又不办理相关手续者。
(四)对违纪学生的处理办法
1.学生扣分累计达到20分,给予警示通报。
2.学生扣分达到40分,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3.学生扣分达到60分,给予记过处分。
4.学生扣分达到80分,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学生扣分达到100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条例》规定以外的加分内容和标准,须报本科部审核;本《条例》由河南应用技术职业学院本科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条例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