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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部公寓管理规定(试行)

2015年10月28日 00:00 作者:本科部查看次数:[]

本科部公寓管理规定(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学生公寓是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生活、休息的重要场所,是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行为养成教育的重要课堂,为了更好地加强学生住宿的管理,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归档》、《关于切实加强高校学生宿舍管理的通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将对统招入学的学生集中安排住宿,学生公寓采取“统一管理、教管结合,齐抓共管”的管理模式。学生处、保卫处、后勤处、团委、本科部与物业公司协同做好公寓内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日常行为管理与教育、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

第三条 加强对学生日常生活的指导和管理,充分发挥公寓管理部门综合功能,为广大学生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切实搞好广大学生的生活质量,营造良好的氛围,培养学生良好的生活习惯,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学生要树立主人翁意思,自我服务,自我管理,提高自尊、自立、自强、自律意思。

二、入住手续

第四条 凡取得学籍的学生和经有关部门同意来校学习、培训的各类人员,均可经学生处及后勤服务中心申请住宿。

第五条 申请住宿的人员经部门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到指定的床位住宿。未经同意,不得擅自调换位置。

第六条 在值班室建立住宿人员档案,每人一张住宿登记卡,作为管理人员平时检查床位、会客管理、建章记录、借用钥匙等工作的凭证。

三、管理制度

第七条 住宿人员应自觉遵守公寓管理条例,配合学院有关部门工作,积极参加公寓精神文明建设。

(一)爱护公物。房间内桌、登、柜子、床、空调等家具及公共设施要妥善使用、保管和爱护,不准私自拆装。未经工作人员同意,家具不准搬出室外。室内家具若有自然损坏,请及时到值班室登记报修。

(二)讲究卫生。住宿人员应认真做好室内清洁卫生。不得向窗外或走廊上泼水、吐痰、乱丢果皮、纸屑等杂物,寝室内垃圾清扫后应倒入垃圾桶内,做到公寓内廊道二十四小时无垃圾。公寓内不得饲养猫、狗、鸟等宠物。

(三)文明礼貌。公寓内不准打球、踢球、烧菜、煮饭。午休、自修时间及晚上11:00后,不准大声喧哗、玩游戏、打牌、大声开放收录机等影响他人学习、休息的活动。公寓内严禁赌博、酗酒闹事、扔玻璃瓶等,住宿人员应自觉服从并配合卫生和纪律检查。

(四)节约水电。养成人离寝室随手关灯、用完水随手关龙头的习惯。电实行指标管理,每人每月免费电量5度,每月按表结算。定期收取超额电费,由本寝室人员分摊,超额部分收费标准,根据学院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及调整。

(五)美化环境。寝室内家具和生活用具应摆放整齐,寝室布置力求美观大方,格调健康。严禁在公寓内乱张贴和其它污染公寓内外环境的行为。走廊、盥洗室不得堆放脸盆架及其它杂物,自行车不准停放在公寓楼内,自备的家具不得搬入寝室,严禁擅自装修改造房屋设施。

(六)注意安全。进出房间应随手关门,养成自我防范的安全意识和良好习惯。不准私自留客住宿或将钥匙借给他人,严禁私自调换门锁或另加门锁,贵重物品应妥善保管,寝室内不宜存放过量现金,发现可疑人员应及时报告工作人员。住宿人员因故需借用本寝室钥匙,必须凭有效证件到值班室办理借用手续。严禁携带剧毒、易燃易爆、具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和污染环境的物品进入学生公寓。

(七)严禁经商。未经学院批准,任何入不得在公寓内从事销售、租赁、修理等一切经营活动,不准在公寓内散发、张贴广告和传单。

(八)按时作息。注意锻炼身体、劳逸结合,除做实验等特殊原因外,晚上11:00分以前应回寝室休息。

(九)牢记消防。任何人不得擅自挪用消防器材,严禁在公寓内使用明火(如点蜡烛、烧煤油炉、烧酒精炉等明火燃具),严禁使用(存放)停电宝、电炉、电水壶、电饭煲、热得快、电取暖器等大功率电器设备。台灯必须放在桌面上使用,严禁私自拉电线。公寓内不准吸烟,严禁乱扔烟蒂、烧纸屑和杂物等。

(十)严格执行《学生宿舍空调使用管理规定》

第八条 自觉遵守公寓门卫制度,维护公寓治安秩序。学生进出公寓大门应持有效证件,服从值班人员的检查和抽查。来访者须遵守会客制度。

第九条 严格会客制度。来客须在值班室登记,凭有效证件换取出入证后方

可进入公寓,离开时凭出入证换回所押证件。客人22:30分前必须离开公寓,22:30分以后一律不准会客。

第十条 提高房源利用率。有关管理部门有权对住宿床位实行动态调整。对

因未报到、毕业、休学等原因而空出的床位及时加以调整,有关住宿人员必

服从安排。

四、退宿手续

第十一条 学生因毕业、休学、退学等原因离开学院,必须到有关管理部门办理退宿手续,点交清楚寝室家具设备,完好的凭证退还押金,有损坏或丢失的按价赔偿。按学院规定的离校时间离开寝室,延期的按每天10元缴纳水电住宿费。

第十二条 住宿人员退宿后,应带走自己的物品。否则,因清扫、维修、寝

室另作它用等原因而造成的损失由住宿者本人负责。

第十三条 按学院规定应办理退宿手续,而在最后期限未办理者,视为违规离走,寝室内物品因清扫、维修、寝室另作它用等原因而造成的损失由住宿者本人负责。

五、计算机管理

第十四条 学生在公寓内使用计算机,必须严格遵守本管理条例。

(一)学生计算机进入宿舍需在门卫登记,严禁私自跨寝室、跨公寓进行计算机联网。

(二)在学院规定的学习时间内,严禁使用计算机玩游戏、看影牒以及从事其它与学习科研无关的活动。使用计算机时,不得妨碍他人学习和休息。

(三)计算机拥有者必须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计算机。严禁使用计算机玩黄色电子游戏和看黄色影片。严禁查阅、调用、复制、传播网络中反动、黄色的影像制品、刊物和计算机软件。如向他人违纪提供使用,计算机所有者与使用者要共同承担责任。

(四)执行安全用电,在公寓内使用计算机的学生需自行配置可靠的电源稳压保护器,若出现电压异常波动,甚至断电等情况,学院不承担上述原因可能造成的各种损失。

六、寝室卫生评比内容

第十五条 学院相关管理人员每周对学生寝室进行定期不定期进行卫生检查,每周张榜公布。

一、卫生评比标准细则

(一)A等:

1.“三无”:

①无乱拉、乱贴、乱挂现象;②无异味;③无烟头、痰迹、碎屑等杂物。

2.“四齐“:

①床上被褥、生活用品叠摆放整齐;②宿舍内鞋子摆放整齐;

③行李架、行李床物品摆放整齐; ④桌子内外物品摆放整齐。

3.“五净”:

①地面、墙壁干净;②桌子干净;③门窗、镜子及盥洗台干净;

④床铺干净; ⑤卫生间干净。

(二)B等:

达不到“三无、四齐、五净”标准,无明显违反C等行为的宿舍评为B等。

(三)C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评为C等):

1.地面未扫,有明显果皮纸屑;

2.宿舍内有烟头酒瓶;

3.墙面张贴图画杂乱;

4.被子未叠,床铺不整齐;

5.宿舍内未正常关闭水电设备的;

6.私自拆装宿舍内公共设施;

7.私拉乱扯用电线路和网线的;

8.有做饭现象的;

9.卫生值日表未填写及有损坏的;

10.私自互换锁具,致使宿舍门打不开的。

11.没有做到“人离机停”。

七、“文明寝室”评比标准

第十六条“文明寝室”是学生公寓寝室文明、卫生评比的荣誉称号,在结合日常检查评比的基础上,每学期开展一次“文明寝室”评比,并给予表彰和奖励。评比标准如下:

(一)卫生方面:积极搞好卫生、美化寝室,全学期无一次被列入卫生脏乱寝室。

(二)纪律方面:全寝室人员严格遵守校纪校规公寓管理,全学期无一人次受到校纪处分。

(三)安全方面:全寝室没有违章用电和留宿外人等危害公寓安全的行为。

(四)学习方面:全寝室成员认真学习,刻苦钻研,学习绩优良,积极进行科研活动和撰写科技论文。

(五)精神风貌:全寝室成员团结互助,思想上积极要求上进,积极参加学院的各项活动,配合学院的工作。

八、奖惩制度

第十七条学院组织有关部门积极开展创建活动,表扬先进,督促后进,对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一)本科部每周定期不定期对学生寝室进行检查,及时公布检查结果,对评选出的优胜寝室和脏乱寝室,分别给予表扬和批评,脏乱寝室限期整改。

(二)每学年根据“文明寝室”评比标准和各项检查结果,评选校级“文明寝室”,对当选者给予表彰和物质奖励。

(三)每年在有关方面推荐下评选一次公寓文明建设积极分子,并向校各部门通报,作为学院各类评奖、评优依据之一。

(四)本科部和后勤服务中心直接推荐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的学生干部参加校级“优秀学生干部”评选。

(五)见义勇为、敢于同违纪行为作斗争者或举报有功者,将予以奖励和表

第十八条学生应严格遵守校纪校规,恪守有关文明公约,对违纪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一)未经辅导员批准留宿同性亲属或同学者,除对当事人批评教育外,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

(二)留宿异性、非法同居者,按学生管理有关规定处理,知情不报者亦给予相应处理。

(三)寝室内存有违章电器(如电炉、电热怀、电水壶、热得快、电热褥、冰箱等电器设备)者,一经查出,没收电器设备,同时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屡教不改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还将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四)未经批准擅自在公寓内使用计算机或私自进行计算机跨寝室、跨公寓联网者,除对当事人批评教育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下(含记过)处分。对利用计算机查阅、调用、复制、传播、收看黄色影像讳,制品、刊物和计算机软件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对私自调换或另加门锁、擅自占用额外床位、私调寝室者,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整改。屡教不改、态度恶劣或拒不改正的,学院将派人予以恢复,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并给予当事人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

(六)人为原因造成家具设施损坏的,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并加倍赔偿损失,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

(七)干扰、阻碍学院工作人员履行宿舍检查或依法、依校规执行公务的,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较重者,给予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

(八)公寓内使用明火(点蜡烛、燃烧废纸、使用煤油炉、酒精炉等)或乱扔烟蒂的,在室内存放剧毒、易燃、易爆、易腐蚀和放射性物品,擅自挪用消防器材,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屡教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还要追究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九)对拒绝接受宿舍合理调整者,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的,取消当事人住宿资格。

(十)公寓内经商者,除没收所经营物品外,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屡教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

(十一)每周对学生寝室抽查评出的脏乱寝室,将予以批评并限期整改。对垃圾不按规定处置者,除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外,在公寓门口予以公布,并限期整改。屡教不改的,通报所在系部,直至给予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

第十九条 凡在公寓内违反本条例达到校级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的,将情况通报学院有关部门,并建议取消当事人评比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的资格和降级评比各类奖学金,取消当事人所在班级评比校先进班级的资格。

九、附则

第二十条本条例的解释权归学生处、后勤处及本科部。

第二十一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5.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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