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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部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条例(2019版)

2019年05月13日 00:00 作者:本科部查看次数:[]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根据《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的精神,结合河南工业大学《学生手册》相关要求,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测评(以下简称综合测评)的直接目的在于正确评价学生的德才表现和综合素质,为学年评优和推荐就业提供依据,实现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的标准化、制度化和科学化,在于引导和促进学生德、智、体、能全面协调发展,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技能型专门人才。

第三条综合素质测评的内容包括:思想品德素质、学业成绩、宿舍文化建设、文体表现、实践与创新能力等五个方面,各项基本素质评分满分为100分。

学生个人综合素质测评总得分=思想品德素质(占10%)+学业成绩(占60%)+宿舍文化建设(占10%)+人文素质(占10%)+实践及创新能力(占10%)

第四条学生个人综合素质测评的总得分排序作为评定各种奖学金、入党、入团及评先评优等重要依据。

第五条此条例适用于本科部全体学生。

第二章 测评程序

第六条综合素质测评每学期初1--4周进行上学期个人综合素质评定,每学

年进行一次总评。

第七条每位学生必须按照综合素质测评的内容进行个人自评和总结,提供

加减分原始材料,并向全班陈述相关内容。

第八条由本科部成立工作指导小组,各班成立综合素质测评小组(小组人数至少为班级总人数的1/3),由班长、团支书、学生代表组成,主要任务是:核对、修正、计算、统计各项得分、填写评分表并签名。

第九条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小组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凡有弄虚作假行为一旦发现,严肃处理。

第十条辅导员负责全面复审测评结果,班内公示不少5天,无异议后辅导员签字送交本科部学生综合素质评定领导小组,审核无误后返回班内,学生本人在综合素质成绩表上签名(一式二份),辅导员、本科部各保留一份留档保存。

第十一条本科部每学年对每位学生的综合素质测评进行总评排序。综合素质测评评分表由辅导员保存至学生毕业。

第三章 综合素质测评的评分办法

第十二条学生个人综合素质测评分项评分由基础分、加分、减分三项构成。

第十三条思想品德素质评分(占10%)

(一) 学生能够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思想品德素质基础分为50分。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思想品德素质评分中给予加分

1.在学年各种评先评优活动中,被评为系部、校级、市级和省级先进个人分别加10分、20分、30分、40分(在同一学年中因相同事迹多次获奖者,按最高级别计分一次);

2.积极要求进步,经常向党组织写思想汇报材料(2次以上),并参加党校学习且考试成绩在90分以上加6分;

3.热心公益,乐于助人,积极参加学校、系部组织的捐款、捐物以及志愿服务等集体活动者,每次加3分,该项累计分超过10分者仍按10分计算。

4.在学校或本科部文明宿舍创建评比活动中获得“文明宿舍”的,宿舍成员每人加10分。

5.有无偿献血者(证书为据)所在学期加6分。

6、全学期无请事假、病假者加8分。

(三)思想道德素质减分

1.受到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查看处分的,每次分别减5分、10分、20分、30分、50分。

2.凡政治学习、组织生活、学校升旗、规定必须参加的义务劳动、学生大会、团课活动等不经请假而缺席者,每次扣5分。

3.在学校或本科部宿舍卫生检查评比中,卫生不达标宿舍的每次宿舍成员每人减5分(学校或系部提供材料为准)。

4.参加非法组织、非法宣传、非法游行示威或聚会和网上诈骗等活动者减40分,组织者减50分。

5. 考试作弊者,每次扣30分。

6.学期累计请假1—3天者扣2分、3-6天扣4分、6-10天扣6分,10天以上扣10分。

7.每迟到一次扣1分,早退一次扣2分,旷课一节扣5分,依次累加。

(四)思想道德素质测评分计算方法

1.本项总加分不得超过50分。

2.本项总减分不得超过50分。

3.思想道德素质测评分:(基础分+总加分-总减分)×l0%

第十三条学业成绩(占60%)

(一)学业成绩测评满分为100分。

(二)分值的转换规定

1.学生成绩五级分制转换规定如下:优(95)良(85)中(75)及(60)不及格(30)分。

2.缓考科目分数按60分计;

(三)学业成绩评分方法为:个人学业成绩测评得分=(本人学期课程总分÷班级课程总分最高分)×60,本人学期课程总分计算方法:本人学期课程总分=考试课课程成绩之和×60%+考查课课程成绩之和×40%

第十四条宿舍文明建设(占10%)

(一)宿舍文明测评满分为100分。

(二)学生能够遵守《本科部公寓管理规定》,宿舍文明测评基础分60分。

(三)宿舍加分项目:

本科部常规每星期对每个宿舍卫生、纪律及安全等进行检查,每月分A、B、C三个等次进行综合评定,A等为10%、B等为20%、C等为30% 宿舍成员每月每人次分别加10分,8分、5分,学期内可以月评比累计加。

(四)宿舍纪律扣分项目:

1.在公寓楼内抽烟者,每人次扣5分。

2.有意损坏宿舍公共财物者,私自拆装宿舍内公共设施者,除照价赔偿外,每人次扣10分。

3.熄灯后起哄、有向宿舍楼投掷、乱扔物品等不良行为的,每人次扣20分。

4.在宿舍内使用明火、大功率用电器等被学校发现的,对当事学生每次扣20分,同宿舍其他学生每人扣5分;撕拉乱扯用电线路、网线的,每人次扣10分。

5.夜不归宿者,每人次扣20分。

6.有不服从学生干部检查或有关宿舍管理人员管理的,对当事宿舍当事人每次扣5分。

7.在宿舍楼公共区域乱写乱画、乱扔垃圾、乱张贴等行为人,每人次扣10分。

8.在宿舍内打麻将或从事其它赌博行为的,参与每人次扣20分。

9.男女互窜宿舍,在宿舍内滞留异性者,每人次扣20分。

10.在公寓内饲养猫狗鸟等宠物者,每人次扣5分。

11.在公寓内打球、踢球;休息时间大声喧哗,影响别人活动的,每人次扣5分。

12.在宿舍内喝酒、酗酒的,对当事人每人次扣20分。

13.在离开宿舍未关闭水电设备;或不需要使用水电设备未及时关闭的,对当事宿舍或当事人每人次扣5分。

14.宿舍内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品、污染、影响宿舍环境的物品(含自行车、电动车等),除清退上述物品外,对当事宿舍或当事学生每人次扣10分。

15.在公寓内散发、张贴广告和传单的;在宿舍内从事一切与学习无关的经营活动的,对当事宿舍或当事学生每人次扣10分。

16.在宿舍内未告知辅导员、未经楼管登记,私自留宿校外人员的,每人次扣10分。

17.不遵守门卫管理制度,未按时回公寓就寝的,每人次扣5分。

(五)宿舍文化测评分计算方法

1.本项总加分不得超过40分;

2.本项总减分不得超过60分

3.宿舍文明测评分:(基础分+总加分-总减分)×l0%

(六)宿舍文明建设的说明:

宿舍文明建设中所有加减分项目,由学校、系部、辅导员、团学会依据标准进行四级量化加减分。所有加减分要量化到个人并做好备案记录,日常宿舍考核材料由本科部团学会保存,负责对月评进行统计、核查、计算加分工作,并负责在每月初公布上个月宿舍量化结果。月宿舍量化考评材料由本科部老师保存,考评中有异议的可以向辅导员、本科部及学校反馈,本科部对异议情况进行核实。

第十五条 人文素质(占10%):

(一) 人文表现测评上限满分为100分,下限最低分为0分;由基础分、奖励分、扣分三项构成。

(二)人文表现基础分满分为40分,获得人文表现基础分的条件是:

1.参加学校、系、班级组织的文体活动的积极程度。

2.学校或班级集会出勤情况及认真程度。

3.坚持参加课外体育锻炼达标的状况。

4.体质、体魄及体育锻炼达标状况。

以上第1、2、3、4项分值为各10分,班级综合素质测评小组根据学生每项的具体情况,相应得10、8、6、5分。

(三)获得文体表现奖励分标准如下:

1.参加学校运动会每次每项加每人3分;个人项目或团体项目(如接力赛等)获得学校前8名的每项每人次按名次分别加10、9、8、7、6、5、4、3分,积极参加学校运动会团体操表演者加每人次加10分。

2.运动会破校、省、全国大学生记录的,分别加30分、40分、60分。

3.参加系部大型文艺活动的学生,每人次加5分,参加学校大型文艺活动的学生每人次加10分,代表学校外出文艺汇演的学生每人次加15分,同一项目参加不同层次取最高分。

4.个人或团体参加各类文体比赛者每次每项每人加3分,系部文体比赛获前六名者,每人每次可加6、5、4、3、2、1分;个人或团队参加学校文体比赛获前八名者,每人每次可加10、9、8、7、6、5、4、3分;个人或团队代表学校外出参加文体比赛获前6名者,每人每次加20、18、16、14、12、10分,同一项目参加不同层次取最高分。

5.为文娱演出或文体竞赛做服务工作者(含比赛裁判,由组织者提供材料),每次加3分(裁判4分),一学期累计超过10分仍按10分计算。

6.每学期能参加10周以上校级、系部运动队、创新科技小组、艺术团(队)训练且表现积极者,每学期加5分(学生通过主管老师或单位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四)文体表现的扣分标准如下:

1.体育考试不及格扣15分。

2.对学校规定的文体活动消极对待,未经准假缺席者,每次扣6分。

3.不参体育标准测试者扣15分(经批准免修体育课者除外)。

(五)人文素质测评得分计算方法:

1.本项总加分不得超过60分;

2.本项总减分不得超过40分

3.人文素质测评得分:(基础分+总加分-总减分)×10%

第十六条 实践及创新能力测评(权重:10%)

(一)实践及创新能力测评上限满分为100分,下限为0分。由基本分、奖励分两部分构成,即实践及创新能力分=基本分+奖励总分。

(二)实践及创新能力基础分满分为50分,条件及标准如下:

1.自学能力:科学运筹时间、运用正确的学习方法、独立进行有效学习和获取知识的能力。

2.表达能力:普通话朗读、演讲技能、书写规范汉字技能、汉语写作技能、外语表达技能。

3.动手能力:从事实验、课件制作、科技制作能力;计算机操作能力;运用现代教育技术能力。

4.科学研究与发明创造能力:开展社会调查、撰写社会调查报告的能力、开展学术研究的能力;发现新事物、提出新见解、解决新问题的能力。

5.社会实践能力:参加社会实践的情况;从事社会实践的计划、组织、指挥、管理能力;

6.人际沟通能力和协调能力:学生活动或社团活动中的沟通、协调、处理矛盾的能力等。

班级综合素质测评小组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相应得50、40、30、20、10分。

(三)实践及创新能力奖分上限满分为50分,下限为0分。

1.在公开出版发行的刊物上发表论文者,每篇按校级、CN、科技核心、中文核心、被摘录的分别加5、10、20、30、40分。同一篇论文被多家刊物转载或多次学术会议采用,在按最高等级刊物的标准计分。同一论文为多人合作者,按第一作者得分高于其他作者的原则进行分配,但总分不能超过上述标准。

2.在学校或系部组织的各类技能、科研成果及知识竞赛活动中,参加者(完成全过程)每次加5分,获得一、二、三等奖,校级分别另加20、15、10分,系部级分别加10、8、6分。

3.参加校外科技展览评比、技能大赛活动者,每人次加10分,获得一、二、三等奖,国家级的分别加50、40、30分,省级分别加40、30、20分,科研成果获得国家专利者,每项加50分(多人合作者按参加人数平均计分)。

4.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其个人或小分队事迹被学校,地市级、省部级、国家级媒体报导或表彰的,分别加10分、20分、30分、40分。

5.大学英语六级考试合格以上者加20分,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合格以上者加10分。

6.通过全国计算机等级(三级)考试的加20分,通过全国计算机等级(二级)考试的加10分。

7.获得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等相关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者加10分。

8.圆满履行岗位职责的学生干部可加分:系部团学会主席、书记加10分;各部门部长8分,副部长6分;团学会干事、学校社团主要负责人、各班班长(正副)、团支书加5分;其他班委、课代表、宿舍长加4分。

(四)实践及创新能力测评得分计算方法:

1.本项总加分不得超过50分;

2.实践及创新能力素质测评得分:(基础分+总加分)×10%

第四章 综合素质测评的奖励与处罚

第十七条综合素质测评结果的奖励

(一)学生个人综合素质测评总评是学生获得各种奖学金、评先评优、入党入团及毕业生推荐等重要依据。

(二)获得校内外奖学金者同时需要下列条件:

1.凡学业成绩和综合素质总评班内排名在前10%以上者,有资格参评国家奖学金。

2.凡学业成绩在前15%和综合素质总评班内排名在前20%以上者,有资格参评国家励志奖学金和校内一等奖学金,学业成绩和综合素质总评班内排名在前25%以上者可参评校内其他奖学金;

3. 按学生综合素质评定得分由高到低的排序评定奖学金,学生综合测评素质评定得分相同的,学业成绩高者优先。

4.一名学生同一学年只能享受国家或校内一次奖学金(单项除外)。

(三)学校对获得奖学金的学生,颁发奖金和荣誉证书,以资鼓励。

(四)班内学生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35%以内的学生有资格评选“三好学生、优秀团员、模范学生干部”等先进个人,评选以综合素质成绩为主要依据。

第十八条在综合素质测评工作中,如有下列行为或表现的,分别给予相应的处罚:

(一)在测评工作中弄虚作假(如谎报事迹、做假材料、假证明、假文章,涂改考试成绩、考勤记录和测评分数等)、争名夺利、诬告陷害等,除给予批评教育之外,视情节在其总评成绩中扣5-10分,情节特别严重应给予纪律处分。

(二)学生干部利用职务之便,在测评工作中有上述行为的,除责令其退出测评小组之外,视情节在其总评结果中扣5-10分,情节特别严重的应给予纪律处分。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当学年评先评优评奖资格:

1.属于本条第一、二款规定者;

2.受学校通报批评及以上纪律处分者;

3.学年课程(考试、考查课)总评成绩有不及格现象者;

4.考试作弊者;

5.事假累计达到10天以上,病假累计达到6次以上者;

6.有吸烟、酗酒、赌博、打架、夜不归宿、旷课、迷恋网吧等违纪累计扣负分值达30分以上者,取消当年参评奖学金资格。

7.未按时缴费注册,又不办理相关手续者。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本《条例》规定以外的加分内容和标准,须报本科部审核;本《条例》由河南应用技术职业学院本科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条例只发布之日起执行。